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800号
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银工路51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劼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第一幢20018室。
法定代表人:舒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现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