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253号 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7222038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南半壁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2561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秉皓,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住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