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2513号
原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合正名园C首层。
负责人:方路,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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