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5号楼1楼东2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3)浙0503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美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虽然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但该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包生产、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实际应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该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太仓市,应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按照承揽合同纠纷确立管辖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美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材料,案涉合同系美克公司按照海志公司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进行木制品定制加工,海志公司接收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确立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及解决方式,即“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后,可以和解或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采取法律诉讼。”上述约定未违反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因乙方所在地为美克公司所在地即湖州市南浔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海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