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震荣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826号 原告:上海震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100号2期2号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贞,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震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震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整;二、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LPR计算。事实与理由:华田公司与XX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华田公司系发包方,XX公司系施工方,双方的工程系**居间而成;**系震荣公司的股东,**系XX公司的工程师;华田公司因与震荣公司有其他业务产生账目结算,震荣公司应支付华田公司20万元,华田公司便委托震荣公司向XX公司垫付20万元的工程款,并在双方结账时从震荣公司应付款中扣除此20万元;2017年1月21日震荣公司的股东**按照XX公司设计师**的要求,将此20万元去除XX公司承诺给**7%的居间费后,打到了**银行账户10万元;后XX公司表示并未收到该笔款项,2018年12月XX公司向青浦区法院起诉,要求华田支付20万元工程款,华田公司后完全履行了该笔工程款;后华田公司起诉了震荣公司,要求震荣公司支付20万元;后震荣败诉。原告认为:华田公司与XX公司、华田公司与震荣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已经法院判决结算清楚;**收取的震荣公司替华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2021年8月,**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该10万元,黄浦法院认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体系震荣公司并非**,故予以驳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该款项,望判如所请。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案涉工程发包人为华田公司,承包人为XX公司,XX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XX公司负责工程的管理人员,即实际施工人。本案标的10万元系**代发包人华田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2、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在青浦,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 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