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至德石材经营部、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641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至德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1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YA9GU6E。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03351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至德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至德经营部)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1万元,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至德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