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999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