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999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锡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