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217室。
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覙静
书 记 员 蔡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