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418号
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86323567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沙河铺**码:9151010070929618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