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275号
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86323567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沙河铺**码:9151010070929618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