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438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北斗坪村**。
法定代表人:金嘉云。
被告: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河沙铺**。
法定代表人: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放,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