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438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北斗坪村**。

法定代表人:金嘉云。

被告: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河沙铺**。

法定代表人: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放,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四川省景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