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1073号
原告:武胜县万隆镇富强钢模租赁店,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万隆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2JNJA9H。
经营者:张应富,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冰,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段春林,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1921J。
法定代表人:薛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胜县万隆镇富强钢模租赁店与被告**、段春林、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武胜县万隆镇富强钢模租赁店放弃对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主张,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万隆镇富强钢模租赁店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万隆镇富强钢模租赁店撤回对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鹏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