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027号
原告:**会,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三段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兴业路634号1栋1层14号。
负责人:吴帮定。
原告**会与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会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