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210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5号3幢1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23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57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
升街道白河路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1921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