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1396号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2023年12月13日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