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兴达工程公司

遂宁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兴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1006号
原告:遂宁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3748X,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483号三层附2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兴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39306,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路兴达工程公司,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