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4619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都铁路兴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书
法官助理 周琴美
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