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53006-2,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给付***工程欠款490000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4月15日起,以4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给付责任。二、被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682执701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欠款490000元及逾期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执行费9709元。后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处,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482.78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射阳县县城××号、射阳县县城××号××幢××室两处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以(2017)苏0682执7013号之三裁定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因疫情原因暂不要求处置。 三、依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四、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反映恢复执行前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10万元(其中含执行费9709元),并以协商履行宽限期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