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2541号
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