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7013号
???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章**,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章**给付***工程欠款490000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4月15日起,以4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给付责任。二、被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232260元,案件受理费8650元,执行费9709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射阳县县城解放路78号及射阳县县城朝阳街道南首92号1幢9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2018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分期给付:2018年8月14日前给付50000元(已履行);2018年11月14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金额及给付方式于2019年3月7日至如皋市人民法院再行协商。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需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