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云0114行审10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呈贡人社局)以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请求强制执行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标的为:以现金形式缴存绿地香港昆明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2-2期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646000元。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某香港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2-2期工程未足额缴存案涉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作出行政处理过程中,202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被执行人某公司作出呈人社监令字〔2024〕18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于7个工作日,到呈贡人社局办理某香港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2-2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缴纳此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770000元。该指令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公司逾期未履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义务。2024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告字〔2024〕1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某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即某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向呈贡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储存现金人民币伍佰柒拾柒万元整(57700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公司经呈人社监令字〔2024〕18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履行而未履行,视为选择以“施工合同总额”19235万元为基准、以“3%比例缴存现金+500万元封顶”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缴存人民币5000000元整,经查验,现已储存有现金人民币354000元整,剩余部分应当补足。2025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呈贡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储存现金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陆仟元整(4646000元),并告知其提起诉讼及复议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催字〔2025〕18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追加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4646000元,该催告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某公司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情况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某公司存在某香港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2-2期工程未足额缴存案涉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呈贡人社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综上,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昆人社通〔2022〕1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储存现金人民币4646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