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701号
原告:苏某,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苏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昆明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5月1日受理。原告苏某在本院多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