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广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4616号之一 原告:嵩明县某镇某工程处,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经营者:周某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杭州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7号4幢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云南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中交尚城18号地块3幢9层9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某某土石方工程处与被告杭州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牟某、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卢某某与第三人云南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某某土石方工程处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某某土石方工程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某某土石方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某某土石方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