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夏某某,昆明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1民初551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昆明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2025年3月10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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