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初550号
原告: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2层2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保龙。
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8层2单元621。
法定代表人:曲国义,董事长。
原告: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59室。
法定代表人:曲国义,董事长。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宇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破产管理人:浙江**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3号楼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延巨山。
被告: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传荣。
被告: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世邦领秀公寓1幢6单元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
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56-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喆。
被告: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阳光左右间西侧甲6号3层3072。
法定代表人:张登亮。
被告: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海运中心主塔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刚。
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法官助理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