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初550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2层2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保龙。
原告: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国义,董事长。
原告: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59室。
法定代表人:曲国义,董事长。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破产管理人:浙江**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3号楼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延巨山。
被告: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传荣。
被告: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世邦领秀公寓1幢6单元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
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56-13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龙。
被告: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阳光左右间西侧甲6号3层3072。
法定代表人:张登亮。
原告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11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8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被申请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立案前受理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慧君
法官助理  李晓晴
法官助理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