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初135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软件园A区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何亮。
被告: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19层1915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强,经理。
被告:浙江中财荃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258号10幢202-2室。
法定代表人:洪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婷,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北京路1号国际客服中心楼2层A层2122室。
法定代表人:焦花利,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南路89号1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董事长。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执行董事。
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56-13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龙。
被告:夏建统,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财荃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夏建统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以案件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材料以便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元,由原告天津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沁鸥
审 判 员  吴剑峰
人民陪审员  于翠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沈 薇
书 记 员  孟宪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