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527号
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38号。
法定代表人:范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兵,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三江路297号广电大楼。
代表人:唐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四川中垠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国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