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8469元,执行费为62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