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0089号
原告: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9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长安大道4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元,由四川金禾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