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特别授权),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长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497065315。
法定代表人:宋承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一般代理),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文(一般代理),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157E。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璀(特别授权),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7459Y。
法定代表人:王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一般代理),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与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74.00元,减半收取计10,587.00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
审判员 杨云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