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特别授权),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长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497065315。

法定代表人:宋承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一般代理),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文(一般代理),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157E。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璀(特别授权),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7459Y。

法定代表人:王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一般代理),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与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74.00元,减半收取计10,587.00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

审判员  杨云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