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长安大道4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