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亚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科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银,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郭明德,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受理的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97,62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3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2月9日、2022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郭明德工资,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等余额够了再拿。
2.2021年12月9日、2022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名下保险、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无登记信息。
3.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2022年2月24日,委托成都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学军无缴存记录、郭明德账户已销户。
5.2022年3月31日,委托成都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学军无登记信息、郭明德在成都都江堰市灌口镇曾家巷XX栋X单元X楼X号有房产一处,已委托进行查封,因超标的无法处置。
6.2022年5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2022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8.2022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明德无登记信息,张学军名下有一辆XXXX年注册的×××号汽车一辆,因年限过长无价值未处置。
9.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案款297,625元,执行费4,364元。
10.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将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通成浩业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军、郭明德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力 刚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陈 红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茹扎喀 哈 日马尼
书 记 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