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荣煜,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荣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09元、财产保全费1365.54元,合计:320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