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互助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6105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林荣煜,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荣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9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蜀辉路支行账号4402********内的存款169108.72元。现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蜀辉路支行账号4402********内的存款169108.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