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MB1627518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互助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610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向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缴费期满,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