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5民初222号
原告:越西县书古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曾用名***),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95年6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越西县书古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越西县书古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砂石款375540.00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肆拾元),并以37554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四川洲桥水电有限公司在越西县五里箐乡实施土地整改项目,便联系原告购买块石,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向三被告供应块石至工程完工。双方约定块石单价为50元/方,块石按约定交付后被告即支付块石款。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块石共计11073.20方,总块石款为553660.00元但被告并未全部支付,截止目前,三被告还未支付375540.00元块石款。原告曾多次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块石款,但被告却以各种事由推诿,拒不支付剩余块石款。综上所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越西县,并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四川省越西县,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移送四川省越西县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