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1944号 原告: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皋埠生态园区银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300931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754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09121.2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6日,发包人浙江**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联合体承包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承包施工**大桥风障和防撞护栏第Ⅻ-1-1标段工程,签约合同价109037902元,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准。为明确联合体施工各方权责,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及《施工协议书补充文件》,协议书约定被告为联合体主办人,原告为联合体成员,并就原告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价款等作了详细约定。上述标段工程施工完成后,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价,经工程建设单位及原、被告对工程审价审定单盖章确认后,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交工结算审价报告《报告书》,工程审定结算总造价为96831185元。现因被告未能按约将原告施工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起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为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大桥位于浙江省杭州湾海域内,故所涉工程项目为跨海大桥的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相关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应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属于在通海可航水域内发生的大桥建设纠纷,管辖法院应为宁波海事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通海可航水域大桥工程建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相关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被告主张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57.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59.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60.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61.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62.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63.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 64.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65.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