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7169号之二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升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南三段林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原告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