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357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林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