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70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清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8层821号。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振,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城路二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梁峻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南三段林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运,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远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骆合路与石板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清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好,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远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