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934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南三段***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嫕,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河畔新世界3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