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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阳盛澜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彬,四川法奥(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中材海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南三段***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阳盛澜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宫(南麂***庄113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京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材海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平阳盛澜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亮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