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民特16号之一
申请人:泸州市梓橦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01451001571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饶兴立,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勇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7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774171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勇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泸州市梓橦路学校与被申请人四川勇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8月10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0年7月30日回函,同意并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泸州市梓橦路学校负担。
审判长*杰
审判员卓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