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211684122。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大山,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339XM。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21167364T。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光荣,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张淑群,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熊兴,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徐娟,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熊光荣、张淑群、熊兴、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449006.3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为1404008.27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71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淑群、熊兴、徐娟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熊光荣、熊兴、张淑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7884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裁定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下列房产:一、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4);二、被执行人熊兴、徐娟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8);三、被执行人熊兴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号××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6)、1××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1××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1××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9)、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1××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4)、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5)、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6);四、被执行人张淑群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号××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2××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5)、2××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2××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2××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9)和位于峨眉山市××镇××路××号××幢的房产(产权证号0××2)进行委托评估。根据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并综合考虑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4)和被执行人熊兴、徐娟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8)委托淘宝网予以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乐山华联商厦奥兰多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对拍卖房产享有的租赁权未被认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该异议案件尚在审理当中,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回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此外,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