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59号尊城国际1栋1单元4层、5层。

主要负责人:邓立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真亮,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陈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熊光荣,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张淑群,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熊兴,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熊光荣,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郭勇,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雷志强,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拓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烂坝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峨眉山兴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79号1幢2单元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华联商厦奥兰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翰园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黄岗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光荣、张淑群、熊兴、郭勇、雷志强、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攀枝花拓盛矿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兴道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华联商厦奥兰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川1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标的为本金23470610.84元及复利和逾期罚息(截止2016年9月11日会同期内利息为596117.37元,并以利息596117.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9月12日至利息付清之日计算复利;逾期罚息以23470610.8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25%从2016年9月1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分别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未履行其还款义务。2020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0)川11执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熊兴、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5月29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发出《询价函》,函请其出具查封50套房产的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书面复函本院。

2020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作出《关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询价回复的函》,该函载明了房产询价的具体内容。同日,本院将回函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对其询价结果无异议。

2020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查封房产和对起拍价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川11执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兴、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查封房产。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10时至2020年7月2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2293492.00元的询价作为起拍价,并依法确定保证金和竞价幅度,对上述查封房产首次进行公开拍卖。经前期依法公告、展示,无人竞买流拍。由于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同时申请进行第二次拍卖。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10时至2020年9月1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0064142.8元的起拍价,并依法确定保证金和竞价幅度,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同样经前期公告、展示,无人竞买流拍。

2020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载明,因市场低迷导致被执行人的房产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告终,即财产暂无成功无拍卖、变卖的可能性。同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便接受财产实物抵偿,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待市场行情好转、案涉财产有成功拍卖的可能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经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进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将被执行人法人和其他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抵押房产依法进行询价,并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一、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春

审判员 李仲权

审判员 刘帮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雨霏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