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执1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46769437。
负责人:周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铃爽,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0902339-X。
法定代表人:熊兴。
被执行人:攀枝花泰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新华街泰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341067-2。
法定代表人:童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组织机构代码:29211718-9。
法定代表人:童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绿茂四方地织机构代码:77859109-1。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兴,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袁泉,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张淑群,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童启强,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张晓春,女,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泰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熊兴、袁泉、张淑群、童启强、张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川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为有利于该案执行,2018年8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2016)川民初45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泰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熊兴、袁泉、张淑群、童启强、张晓春未履行(2016)川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并用于本案案涉借款作抵押担保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并按照第一次拍卖降价30%、第二次拍卖降价20%的标准依法进行网络公开拍卖但均已流拍。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为底价又进行了变卖,但变卖均未成功。其中:被执行人攀枝花泰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10号4层商业用房及攀枝花市××街××大厦××层车库(产权证号:2××8)评估价为3623.30万元,流拍价2029.0480万元;被执行人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279号泰隆宏瑞饭店负一层、一层、二层、五层评估价为5221.87万元,流拍价2924.2472万元;被执行人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营盘存的土地及工业用房评估价为3994.55万元,流拍价为2236.9480万元。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涉不动产按照变卖底价金额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作出(2018)川04执1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攀枝花泰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10号4层商业用房作价2029.0480万、被执行人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XX路XX号XX饭店负一层、一层、二层、五层作价2924.2472万元、被执行人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物抵债后,尚有部分本息未予偿还。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华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刘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