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恢16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光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汪勇。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

被执行人:熊光荣,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张淑群,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熊兴,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光荣、张淑群、熊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06043.77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9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984元,执行费414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宗出让工业用地(产权证号:峨眉国用2005第9XX1号、峨眉国用2005第9XX2号)予以拍卖,最终以4648400元的总价成交(峨眉国用2005第9XX1号成交价为3603600元、峨眉国用2005第9XX2号成交价为10448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146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606940元,用于抵偿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984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8000元、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9300元、借款本金3906043.77元及利息555612.63元。2020年3月27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利息的计算和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81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