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光荣、***、熊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81执113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光辉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组。
法定代表人:汪勇。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荣。
被执行人:熊光荣,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熊兴,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受理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光荣、***、熊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六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9300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984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47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熊兴的银行存款17556元、***的银行存款203907.15元、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401.88元予以扣划;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熊兴所有的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100**号、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098**、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143**号、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149**号)进行价值评估后,通过京东网公开予以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对上述房产第二次拍卖,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翰园街***号2号楼1层58号商铺(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143**号)以157831.2元以最高竞价成交外,余下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上述扣划及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按照执行标的到位比例收取执行费874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3956.23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本案尚有借款本金3906043.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993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984元、保全费5000元未执行到位。
2018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18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