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华苑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131605。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59630R。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院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川0402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渝浩